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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需要公告吗,强制执行需要公告吗
释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其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必须发布临时公告,并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配合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分析
    必须出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发布临时公告。
    第四十六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拓展延伸
    执行程序中的公告要求和强制执行的公告要求有何不同?
    在执行程序中,公告要求是指在执行某项法律程序之前,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相关当事人或公众通知相关信息,以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强制执行的公告要求则是指在进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之前,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尽管两者都涉及公告,但公告的对象、内容和目的各不相同。执行程序中的公告要求主要关注程序的公开和合法性,而强制执行的公告要求则更加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的合法性。因此,尽管在执行程序中都有公告要求,但其具体要求和目的有所不同。
    结语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发布临时公告。同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和强制执行中有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前者注重程序公开和合法性,后者则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程序合法性。因此,公告要求在不同情境下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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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