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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明确了房屋产权的各种权利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房屋产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房屋产权人可以设立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具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并存的特征,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需要进行登记手续才能确立和转移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都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房屋产权人可以设立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房屋所有权的特征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结语
    房屋产权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可以设立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过登记方可生效。房屋所有权的特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并存,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房屋所有权可转让但受土地使用权制约,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具备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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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