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村集体重新承包,并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平均分配原则上限于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如果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三十年承包期限,都应延长至三十年。这种延长是在第一轮或者第二轮承包期的基础上延长的,而不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届满后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单独承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