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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父亲是一名大型集体退休工人,因病去世,有哪些补贴?
释义
    在职工人因病去世的补偿是:1、丧葬补助费,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2、一次性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发放,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3、遗属生活补助费。员工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赔偿金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赔偿金: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父亲是一名大型集体退休工人,因病去世,有什么补贴?
    退休工人去世后有下列补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是机关公务人员因病去世,抚恤金发放标准是病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如果是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工资。法律依据:退休工人去世后有下列补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是机关公务人员因病去世,抚恤金发放标准是病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月平均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的40倍;如果是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0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工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工人去世家属补贴
    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退休工人死亡补贴是如何的
    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黑龙江省规定丧葬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6000元;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退休工人去世后有什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23条的规定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职工退休后死亡时,一笔是丧葬补助费,一笔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这表明,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是两笔费用。退休职工死亡后,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本企业职工2个月平均工资付给其直系亲属作为丧葬补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与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工作十年以上,退休不到一年,工人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如果工人提出辞职,有经济补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获得。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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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