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