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 |
释义 |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一、贪污罪追诉时效 刑事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国家对犯罪人能够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国家就不能继续行使刑事追诉权。也就是说,就算行为人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超过了追诉时效,这时候国家对犯罪人就不能行使相应的刑罚权。根据刑法规定,追诉时效设置四个档次,具体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对于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经过20年后的追诉时效后,国家就不能再行使刑事追究权。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因此,行为人触犯贪污罪的,经过20年的追诉时效之后,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蕴含了延长这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触犯贪污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但是行为人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这时候贪污罪的追诉时效就不受限制了。 二、累犯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映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二)特别累犯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时间上没有限制。 3、刑度无限制。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别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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