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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
释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依据和法律地位。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明确村经济合作社是独立于村委会的基层组织,由于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性质,其成员不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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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由什么组织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两个组织均有权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因而有权对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管理。
    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与管理,属于村委会自治权的范围,最高院的裁判中也确认基于土地补偿费与村委会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承担行政责任。当然,法律要求对这笔款项的分配应透明、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般而言,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款的归属为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践中,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缺失,土地补偿款经常由村委会进行管理。
    然而,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发生提醒我们应重视村民自治中土地补偿款的透明、公正的管理这一问题。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正是基于所有权的归属,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属于村集体。
    二、集体土地流转起诉方法有什么
    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财产,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常常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情况,导致农民权益受到损害而无法得到救济,引起群体性的访。又有些地方通过“农转非”的形式,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原村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民权益受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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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