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方欠钱不还,作为出借一方起诉是有用的。如果出借一方已经穷尽了所有的索要途径,但仍未拿回自己的出借款项,可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款项。无论欠款金额大小,都是可以起诉的。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原告自己一方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