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纠纷中如何认定经常居所地 |
释义 | “经常居所地”是指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判断当事人是否相对持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另一方面还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的居住意图。 一、起诉离婚,是在原告方户籍所在地起诉,还是被告方 1.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在异地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向被告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决。 3.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在异地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决。 三、离开居住地是什么意思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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