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