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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编外用工工资福利政策规定
释义
    审批管理单位编外用工工资由岗位工资、岗位工龄津贴、年终考核奖组成。编外用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编外用工工资待遇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编外用工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如下:1、被录用的编外人员聘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与编外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初次签订时可设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2、编外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五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等。3、基本工资:各单位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可根据当年度江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其中包括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4、工龄工资:初次录用的编外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工龄满一年(含试用期)后,从第二年(第十三个月)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每年20元。5、岗位工资(津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情况,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报局政工科初审后,由局政工科报局党委讨论审批。6、奖金:奖励工资可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考核制度,按月或年度发放。7、福利:事业单位其他相关福利由各单位自定。企业编外人员福利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执行。8、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个人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缴纳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此外还有季节性工人、计件制工人、食堂、门卫工作人员、已到退休年龄返聘人员等工资、福利待遇,编外人员数量,招聘人员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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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