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加班费、值班费等如何发放有明文规定,但一些公职人员无视相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随意发放。制造假账,使用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一些公职人员以购买办公用品、食品等名义套取专项资金,以此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严格津补贴发放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出台规定,要求省直部门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制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明确要求奖励性津补贴的发放,需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资金来源需严格遵守人社、财政部门规定,避免利用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进行“绕道”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