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生效与鉴证 |
释义 | 合同自发包人、设计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发包人支付设计定金后生效;设计合同还应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部门备案;当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委托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批准,持有《设计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才能订立;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订立。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当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订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必须是法人。 二、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和主要条款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勘查、设计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计划任务书、建设地址报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勘察、设计如由一单位完成,可签订一个勘察设计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担,则应分别订立合同。 建设工程的设计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时,建设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设计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全部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负责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发包给几个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可以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要点有哪一些 1、确定合同当事人及合同订立目的和依据; 2、设计项目的内容; 合同必须对设计的内容如名称、规模、阶段及计划投资等有具体而详细的描述,使设计人可据此来安排投资、组织设计。 3、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4、设计人的权利与义务; 5、设计收费估算值及设计费支付进度; 6、违约责任; 7、其他; 8、合同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设计人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一切合同争议,不过在合同中一般都应约定经协商乃至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时,是选择仲裁还是起诉,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起诉法院。 9、合同的生效与鉴证; 合同自发包人、设计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发包人支付设计定金后生效;设计合同还应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查部门备案;当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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