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情况如何? |
释义 |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及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调解书是仲裁程序的终局生效文书,一经签收即生效,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应明确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关系、合同、辞职、福利、报酬等争议,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履行职责包括聘任仲裁员、受理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有多大? 由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是仲裁程序的终局生效文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可以凭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签收之前反悔,那么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结语 劳动仲裁调解书是劳动争议解决的终局生效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调解书内容,如有违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调解书应明确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纠纷、辞退和离职争议、劳动保护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成,履行职责包括聘任仲裁员、受理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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