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型专利产品行为;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