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和车辆过户所需材料清单 |
释义 | 离婚财产分割中,车辆过户需要双方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车辆相关证件等材料,并在30天内到车管所办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包括遵循书面或口头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举证责任、协议约束力等。对于车辆分割,即使有法院判决书,仍需完成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一、离婚财产分割车辆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双方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注明车辆归谁),车辆行驶证,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等手续。双方和车辆一起到车管所申请办理。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汽车的过户基本上是当时就能完成的,而且,双方自对车辆分割完成之后的30天之内,最好就抓紧时间到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的。而且,现在的汽车保险等也能一并办理过户。事实上,就算是对汽车的分割是通过民事法院的判决的,仅凭法院的判决书并不能证明车子的归属,还是要完成过户的。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车辆过户,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并前往车管所办理。根据相关法规,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转移后,应在交付之日起30天内办理转移登记。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注意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需合法有效,分居后个人管理的财产仍属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补足差额。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因过错等原因可不等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若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少分或不分,但不影响共同财产分割。对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应依法处理。车辆过户应及时办理,法院判决书并不能证明归属,过户手续仍需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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