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依法办理原则,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保案件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权利保护原则,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三)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代替检察机关案件审查职能的行使,确保司法公正。 (四)裁量有据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不起诉,既要坚持发挥检察自由裁量权原则,又要坚持依法有据原则,应当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进行检察自由裁量权; (五)接受监督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不起诉,应当自觉接受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及代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和宣告。 一、《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认罪认罚的处理规定 第四条,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所做的供述和指认对于查清犯罪、指控主犯起到重大作用,同时具备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其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可以作出认罪认罚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其供述、指认对于查清犯罪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涉嫌犯罪的性质,综合作出裁量。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已达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宣告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起诉必要的,可以对其作出认罪认罚不起诉处理。 依照本条作出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应当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完成社会公益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明。 犯罪嫌疑人依照本院规定的时间完成社会公益服务,经查证属实,且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变化的,应当对其作出认罪认罚不起诉处理。 第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承办检察官可以不附加条件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但应当说明不需附加条件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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