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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合同必须盖合同专用章吗
释义
    不必须用合同专用章订立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盖章只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之一,并非必须。即使盖章也并非一定要合同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一、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好处和坏处?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般公司的章有很多种,有行政公章,一般就是公司名称;还有合同章,公司名称加“合同专用章”字样,还有财务专用章等。你说的应该就是行政公章签订合同,使用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都是有效的。劳动合同盖人力资源章也是有效的。
    二、一般个人签名章是否可以代替签字
    一般个人签名章不可以代替签字。但在公司之间的商业活动中,可以代替签字,因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法人不能参加每一项活动。同时,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签字只是附加合作。此外,如果合同中没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是不成立的,对方也不会认可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时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三、收据盖公章是否有效
    鉴于公章一般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当中也一般将其看作合法收据。
    在收据上盖章,主要是为了起到物项或款项已经收到验证或者是确认作用。同时在收据上盖了章,也就代表公司对于这份收据已经认可了。
    收据上应该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公章用于文案以及公告、决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会计中心为各单位统一刻制了冠有单位名称和“会计中心(序号)”字样的财务专用章,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后使用,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限用于内部财务管理,但不得用于银行结算。省财政厅为此还专门行文予以规范。
    会计中心对财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并采取与会计主管印章双人分管、保险柜另行存放等项措施,以确保印鉴安全。
    单位开户时的账户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预留银行印鉴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中心核算部保存,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存,于每次报账时对支票审核无误后才盖章。银行账户开设后,经单位审核同意并在开户申请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需中心与单位分别执存的三个印鉴加盖齐全方为有效,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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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