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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违章本地能否处理?"
释义
    在异地开车违章时,如果被交警当场开罚单,必须在违章所在地处理;如果是非现场违章,一般简易程序可以在异地处理,一般程序则需回违章地处理。处理方式包括亲自去违章地交管部门、委托朋友代办或委托违章代办机构。另外,可以通过邮政代缴罚款,但无法处理涉及扣分的违章。处理违章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缴纳罚款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的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法律分析
    一、外地违章本地可以处理吗
    在异地开车违章了,如果被交警当场开了处罚决定书,那就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和处罚单前往当地交通支队或者大队处理违章。这种现场被交警抓住违章开了处罚单的情况是必须在违章所在地处理违章的。回原籍是没办法处理的,切记。
    其次,如果在异地开车违章没有被当场贴罚单,回到原籍之后,可以在交管局网站上查到违章记录,这是通过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的,被交警上传到了全国统一的交通违法系统当中。在这种非现场违章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属于一般的简易程序范畴,那可以在异地接受处理,如果是属于一般程序范畴,就只能在违章当地的交管部门进行违章处理了。说到处理方式,除了最常见也最费时费力的自己亲自去一趟违章当地交管部门处理外,还有几种,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便捷的方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异地违章如何处理
    1、通过异地朋友代办
    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办。
    2、委托给违章代办机构
    这些代办机构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代办前要与车友俱乐部或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是简捷方便,省去了车主本人到场的麻烦,但要注意必须选择有正规资质和实力的机构,否则极易上当受骗。
    3、通过邮政代缴
    开展邮政代缴异地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后,将使车主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异地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为车主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但是,邮政代缴只能处理罚款的违章记录,如果你在异地的违章还涉及扣分的话,那没办法,你只能亲自再去一趟那个地方处理了。
    结语
    针对外地违章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首先,如果在异地被交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必须前往当地交通支队或大队处理违章。其次,如果违章未被当场处罚,回到原籍后可通过交管局网站查询违章记录,并根据情况选择在异地或违章所在地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自行前往违章当地交管部门、委托朋友代办或选择有资质的代办机构。另外,邮政代缴可节省时间和成本,但仅适用于罚款违章,如涉及扣分则需亲自前往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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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