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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标题。 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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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