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
释义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3、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5、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6、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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