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2、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3、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4、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5、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6、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7、被责令停产整治的8、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9、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10、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