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对方失去履行合同的能力时,我是否可以中止自己的义务? |
释义 | 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如果存在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无法履行债务,那么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 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如果存在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无法履行债务,那么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基础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并要求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不安抗辩权中,当事人应当首先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内容或者合同基础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果对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其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请求将被驳回。 然而,不安抗辩权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不安抗辩权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如果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提出的,那么该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不安抗辩权也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限制,例如某些合同条款可能会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不得提出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如果存在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表明另一方已经无法履行债务,那么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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