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释义 | 案情 2002年3月,潘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装载其货物的a轮在长江口与籍的b轮相撞,a轮当即沉没,船上的几千箱货物就此永远沉入了海底。不幸中的万幸,潘某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在查明事故原因后,随即向他赔付了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能白赔,其又向有责任的a轮船东提出索赔。此时,a轮船东已知大祸临头,为了缩小损失,依法在海事法院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a轮船东的申请。这样,船东就本次海事事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金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至于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一块赔偿的大蛋糕做好了,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这个蛋糕的分食者呢保险公司通过潘某知道了船东设立基金的事情,其立即以代位求偿者的身份到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保险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 海事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发布公告期间,就相关债权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海事法院受理a轮船东就前述船舶碰撞海损事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发布了公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在法院公告期内。鉴于债权登记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相关证据已经显示其申请登记的债权与前述船舶碰撞海事事故密切相关,因此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申请人保险公司申请登记a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的债权。后面的事情可想而知,保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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