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取消了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登记合法手续的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按解除同居处理。 法律分析 《民法典》已取消事实婚姻,现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登记合法手续的婚姻。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者,依照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者,人民法院应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者,应解除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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