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如下: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涵盖哪些方面? 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涵盖了广泛的方面。首先,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其次,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未依法作出决定的情况。此外,行政诉讼还适用于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违宪行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等。总之,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涵盖了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和不作为,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多个方面。此外,还包括了行政机关的违宪行为、违法行使职权等情况。通过行政诉讼,可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护。无论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服,还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等,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的扩展,进一步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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