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
释义 | (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时限规定 1、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开始计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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