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赔偿免责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不满14岁的人; (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1)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二、国家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很简单,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造成的侵权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比如经过调查以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从而决定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这种情况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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