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手机短信、录音与电子邮件是可以当做诉讼证据使用的。刑事案件中也经常将录音作为直接性的证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均可以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