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满后要如何办理手续 |
释义 | 缓刑期满后,司法所会组织进行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宣告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来主持的,按照规定进行。司法所会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相关的部门、人民群众代表、缓刑期满的人员所在的单位、缓刑期满的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缓刑期满的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人员,会宣布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需要再执行。县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缓刑期满的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此缓刑期满后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拿到发放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且送至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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