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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是否可以更换辩护方式?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后,如辩护人撤回辩护,被告人可以自行进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但对于死刑案件,如果辩护人撤回辩护,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除非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因此,被死刑辩护律师撤回辩护后,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但如果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前告知法庭,并在庭审中由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不得代替辩护人进行辩护。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辩护人撤回辩护的,应当在宣布撤回辩护前将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进行辩护的,应当准许。但对于死刑案件,辩护人撤回辩护的,除非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指定辩护人。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被告人自行进行辩护的,法庭应当让其发表意见,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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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