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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劳务派遣应该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一、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是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无过错的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劳动合同解除。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过错行为轻微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单方解除劳动。
    什么是劳动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目前,“逆向劳务派遣”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大量存在,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集中地。“逆向劳务派遣”又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此种情形的逆向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且用人单位“逆向派遣”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该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后,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此种情形下,因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依法终结,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应由派遣机构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的法定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对逆向劳务派遣后的用工行为承担劳动法所规定法定义务的关键前提是:解除或终止此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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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