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夫妻孩子探视权如何安排?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双方意见作出裁定,并在情况改善后通知恢复探望权。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拓展延伸 离婚夫妻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 离婚夫妻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是指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和相关争议进行解析的过程。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的正常交往。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往往存在争议。争议点主要包括探视时间、地点、频率等方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探视权安排。在实践中,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如委托第三方监护人等,以保障子女的权益。因此,离婚夫妻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结语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需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情况改善后恢复。在离婚案件中,保障子女的探视权是法律的要求,法院会根据最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离婚夫妻孩子探视权的法律规定及争议解析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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