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