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干预是指政府先借政权力量,依靠从上到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运用政策、指令和计划的方法,来实现国家对行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的目的。具有控制、制约、调整、协调社会各地区、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方向,保证行政执行的集中统一,实现国家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管理目标的功能。行政干预一般分为事前即预防性干预、事中即工作进行中的干预和事后干预三种,通常以后两种干预较为普遍。 实施行政干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对所干预事项具有法定的行政权力,并依此代表国家实施干预活动,干预具有权威性; 2.行政机关与被干预者存在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干预无效;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干预要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不能任意干预。 行政干预一般分为强制性干预和非强制性干预两种。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下达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所实施的行政干预,对所管辖的相对人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属强制性行政干预。行政机关以劝告、说服、宣传、教育等方式所进行的行政干预,对相关的人或机构起指导或诱导作用,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属非强制性行政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