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需满足哪些条件 |
释义 | 重庆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及材料准备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2.单位形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4.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2.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补助额度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三、资金来源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其他支出”下设二级科目“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中核算。 四、办理程序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自主创业。 (二)强化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经办人员服务水平,推动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一次性补助的人员要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一次性补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夯实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台账,做到原始资料齐全和手续完备,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审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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