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条件,一般为低收入者。第三章法律援助对象第十条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事实,所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实须发生在苏州市。 (二)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暂无能力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用。确因经济困难是指:农业户口人员属社会救济对象;非农业户口人员无工资收入,或家庭成员的收入不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且无其它经济收入和较多家庭财产的。其它确需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第十一条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其它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型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刑事案件中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或本人申请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第十三条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为受援人。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回避。 (四)指定刑事案件的受援人有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法律援助中心如实提供能证明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二)向法律援助中心如实提供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三)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与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承办者予以必要的合作。 (四)受援人因受援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事前与法律援助中心订立的协议向法律援助中心返回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