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分类: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2.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3.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