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能行使票据抗辩权 |
释义 | 行使票据抗辩权情形: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其他。 一、票据质押贷款是什么 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的一种形式。票据融资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票据获得资金,票据质押是一种债务担保方式,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时行使票据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并根据贷款金额、利息和违约金优先从所得票款中赔偿。 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时效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合同混同的效力有什么 合同混同的效力: 1、由于混合,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之间的关系被绝对消除。消灭的效力不仅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还在于合同债权的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 2、当债权债务属于一人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利益,即合同权利是别人权利的目标时,债权不会因为保护第三方利益而被消灭; 3、混同也不具有消除债务的效力。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到期前依照背书转让的,即使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票据仍然可以流通,因此票据的债务仍然没有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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