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它的权源,是票据法的规定,与票据持有无涉;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一、票据权利只能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并不是只能原始取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票据的权益可以通过原始取得,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具体两种的取得方式如下所述。 1、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银行本票的追索权是多长时间 银行本票的追索权为六个月,自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票据债务人不能够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果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那么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理由对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