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时,公司分立之前所欠下的债务应当由分立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分立之前为一个公司,即一个债务人,而分立之后,出现了两个公司,此时可以看作债务的承担,两个公司负连带责任。但是在公司分立之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另外的债务清偿协议的,可以不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障了公司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