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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和三轮车事故会怎么处理
释义
    一 、三轮车跟汽车发生事故怎么处理
    1、三轮车跟汽车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抢救伤员;
    (2)向交通警察报警;
    (3)在确保区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上并树立危险标志;
    (4)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后续事宜。
    二.三轮车和汽车责任划分
    三轮车跟汽车发生碰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事故责任。
    1.因三轮车一方或汽车一方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三轮车和汽车都有过错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三轮车和汽车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
    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
    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四.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有如下几种:
    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负全责的,机动车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方负全责的情形有: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一方主责一方次责:
    具体责任划分标准是:
    (1)行人与机动车:2/8;6/4分
    (2)机动车之间:3/7分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8/2分;3/7分
    3.双方同等责任。
    三种不同责任下的具体情况: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
    (3)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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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