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口户口怎么注销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人口户口注销的相关事项,包括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注销的办理手续,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对于一人多户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注销重复户口。对于核查对象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情况,可以在调查基础上保留一方户口并注销另一方。异议可申请恢复合法真实的户口。 法律分析 一、人口户口怎么注销 1、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在以前办理结婚手续后女方户口会办理注销然后转移到男方户口上,有时因为过早注销导致登记到男方户口上出现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再出现。 具体办理手续请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2、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四条,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 《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第五条,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总结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对于因历史政策原因造成的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等情况,应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做法包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重复户口,或在群众承诺不再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保留一个户口并注销另一个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户口。对于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核查对象,可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并注销另一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持异议,可提出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并注销另一个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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