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看守所中囚犯的权益与义务 |
释义 | 看守所是国家执法机关,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的伙食由国家提供,但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在正常工作时间可以给在押人员存钱。看守所平等对待在押人员,打击牢头狱霸行为。在押人员的花费没有限制。看守所不组织劳动。 法律分析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在押人员伙食由国家负责。其生活条件并不优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费购买。如需给在押人员账户存钱,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前往看守所内勤处办理。看守所对待在押人员一律平等,严厉打击牢头狱霸行为。对于在押人员花费,看守所并无限制。看守所不组织在押人员劳动。 拓展延伸 囚犯权益保障:监狱看守所中的法律责任 在监狱和看守所中,囚犯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囚犯享有基本的人权和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言论自由等。监狱和看守所负有监管囚犯的责任,必须确保囚犯的权益不受侵犯。这包括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合理的生活条件、安全的监管环境等。同时,监狱和看守所也要履行囚犯的义务,如遵守纪律规定、参加康复项目等。通过加强监督和法律保护,确保囚犯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结语 在监狱和看守所中,保障囚犯的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囚犯享有基本的人权和法律权益,监狱和看守所必须确保不侵犯这些权益。同时,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合理的生活条件和安全的监管环境也是他们的责任。加强监督和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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