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的,因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国家按照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二是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排污费具体如何征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和步骤进行。在国务院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出台以前,仍应当按照原来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排污费的使用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