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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
释义
    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可以是股东但不可以是法人;二、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中产生;三、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
    一、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最少2个人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但不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的成员如何产生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结语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的程序。清算组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成员可来自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由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产生。清算程序和职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在清算期间,法人应避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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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9: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