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组成员是否可以由法人担任? |
释义 | 人民法院决定由相关机关和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清算组成员一般为自然人,不是法人。法院应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并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并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时按比例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 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一般来说清算组成员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拓展延伸 法人是否适合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角色? 法人是否适合担任清算组成员的角色一直存在着争议。一方面,法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具备稳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能力,可以为清算工作提供专业知识和资源支持。另一方面,法人可能面临利益冲突和代表性问题,可能会偏袒自身利益而不公正地影响清算工作。因此,应该从具体情况出发,权衡法人的专业能力和潜在利益冲突,确保其担任清算组成员时能够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法人清算组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其行使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结语 清算组成员的确定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会计师和律师等相关人员。在确定清算组成员时,应权衡法人的专业能力和潜在利益冲突,确保其能够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法院应加强对清算组的监督,确保其行使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确保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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