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是否能成为清算组成员? |
释义 |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担任注销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且法人代表同时为股东的情况,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对于法人代表不是股东的情况,原则上不可担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可以在咨询社会中介机构意见后,指定具备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法律分析 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2、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拓展延伸 企业法人参与清算程序的资格与要求 企业法人参与清算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与要求。首先,企业法人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次,企业法人应当处于清算状态,即已经决议解散或被法院宣告破产。此外,企业法人在参与清算程序前,应当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向相关部门提交清算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公告清算事项。在清算过程中,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如编制清算报告、召开清算会议等。同时,企业法人还应当配合清算组成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账目等资料。总之,企业法人参与清算程序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资格与要求,并积极配合清算工作的进行。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但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企业法人参与清算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与要求,并积极配合清算工作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三节 国务院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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