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来说,法人股权转让需要评估的。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在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说是基础所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股权转让,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