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转让是否需要写买卖合同 |
释义 | 1、房屋买卖过户需要提供买卖合同。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买卖、互换、赠与合同。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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